新税法实施过渡期的工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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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我们经常能遇到各种原因购买方退货的情况。小编之前在一家公司工作,就遇到过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客户要求等原因而退货的情况。客户退货最让财务人员头疼的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如果还没有开具当然是最好的,但若是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需要格外注意了。
当月处理退货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由此可见,当月发生的退货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以及抵扣联后,检查其是否符合作废条件,如符合作废条件,作废即可。
跨月处理退货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相关规定: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退货商品的会计处理办法
会计分录的编制方法与退还商品是否已经确认收入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小编用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
【案例】
小秦公司收到两笔退货,A公司退回的商品尚未确认收入,价值200 000元;B公司退回的商品已确认收入,价值250 000万元(不含税),其成本120 000元,则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A公司(未确认收入)
借:库存商品 200 000
贷:发出商品 200 000
2.B公司(已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2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 000
贷:银行存款 290 000
借:库存商品 12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2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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