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
28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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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名称 | 扣除规定 |
| “五险一金” | 准予扣除 |
|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
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 企业财产保险 | 准予扣除 |
|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 准予扣除 |
|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 准予扣除 |
|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4.公益性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注意】非公益性捐赠不能扣除。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注意】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1】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2】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扣除。
【注意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7.利息支出。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8.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六)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七)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9.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其他扣除标准,参考《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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