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修订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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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注意】不包括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个人。
1.税目: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2.不属于直接排放的情形:
(1)向依法设置的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采用定额税率,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1.计税依据
(1)大气和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3)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额
1.免征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2.减征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3)工业噪声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专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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