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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快来学习一下

法律 法律751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四)零售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和包金首饰)

(3)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4)零售超豪华小汽车(单价130万以上)—(加征)

(五)批发销售卷烟—(加征一次)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税目——15个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

四、消费税的税率

(一)基本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两类

1.比例税率:多数应税消费品;

2.定额税率:成品油、啤酒、黄酒;

特殊:卷烟和白酒(复合计税)

具体税率,参照消费税税率表

五、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一)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二)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六、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扣除范围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2.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应税消费品买价×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七、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八、会计处理

月末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次月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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