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申报增值税时,应如何填写免税栏次?
1301问题描述: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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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商品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的编制方法与退还商品是否已经确认收入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小编用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
【案例】
小胡公司收到两笔退货,A公司退回的商品尚未确认收入,价值150 000元;B公司退回的商品已确认收入,价值240 000万元(不含税),其成本140 000元,则小胡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A公司(未确认收入)
借:库存商品 150 000
贷:发出商品 150 000
2.B公司(已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2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 400
贷:银行存款 278 400
借:库存商品 14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40 000
关于退货的账务处理办法我们已经清楚了,那么关于税务的又该如何处理呢?
当月处理退货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由此可见,当月发生的退货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以及抵扣联后,检查其是否符合作废条件,如符合作废条件,作废即可。
跨月处理退货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相关规定: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问题描述: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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