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
1733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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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一、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个人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负有财税缴纳义务的转让人,或者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人应当持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免税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代扣代缴),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股权转让收入-原值-合理费用)×20%,后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应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得以不知道某些涉税情况为由不履行扣缴义务。
二、股权转让何种情况能不交税
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转让股权人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方以原价转让的,是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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