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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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部分情况是免征的,具体来看看: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如果销售的不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就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如果销售的是上述六种商品之外的货物,或者向本社成员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上述六种货物,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3、农民合作社销售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增值税。
4、农民合作社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如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除农业生产之外的用途,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5、农民合作社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农民合作社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农民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是其他用途,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如果用于其他,需要征收。
9、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如果是社外、非农业产品、非农业生产资料,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的。
10、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除上述之外,是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11、农民合作社的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其他车船是需要缴纳车船税的。
12、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样适用。非农用三轮车是需要缴纳车购税的。
1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
14、对于征收的增值税,应该按照规定缴纳附加税费,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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