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3013(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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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这里的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10%的比例税率。
1.购买自用的:
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进口自用的:
计税价格为组价,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
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
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1.纳税申报: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准予申请退税的情形
⑴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⑵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
⑶其他。
【注意】
1.车辆退回的,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
2.纳税环节: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地点: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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