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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账务如何处理?

今天就来跟大家谈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账务如何处理”的那点事儿~

       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的发布,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享受到了政策红利,增值税免税额的处理也成了财务要面临的问题。

政策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我们可以参照财会〔2016〕22号的此项规定,值得提醒的是,财税〔2019〕13号免征增值税条件只适应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并不等同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其性质是政府补助

上述规定明确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但并未说明记入哪个损益科目。

在确认损益科目之前,我们先讨论下免征增值税的性质:

就企业而言,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才能予以免税——即此项并非直接减免的税款,对企业而言这是一项政府补助。

核算的两种方法:

      关于政府补助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是有所不同的。

故笔者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核算免征的增值税,应根据其适用的会计准则来进行分析。

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较多,但《小企业会计准则》也规定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

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应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在该项目中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增值税是因为企业实现销售收入而产生的,显然其免税额是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2、《小企业会计准则》

如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应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之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小企业会计准则》并会计科目未设“其他收益”科目,其规定“5301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

“5301营业外收入”科目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故其免征的增值税应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举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2019年1-3月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均开具普票。

  分析:

根据财税〔2019〕13号,该小规模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显然其1季度可以免税。

(一)如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1、实现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2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万元

注:根据财会〔2016〕22号,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2、季度申报免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万元

贷:其他收益                0.6万元

(二)如其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

1、实现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2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万元

2、季度申报免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0.6万元

综上所述,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免征的增值税的问题,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应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如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应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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