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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概述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从事娱乐业和广告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政府性基金。

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全省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对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方面进行宏观调控的开支。

    二、征收对象

凡是我省境内从事娱乐场所和广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娱乐场所是指营业性的歌舞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场、游艺场。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三、征收标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以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3%。

    四、缴纳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缴费人在每月15日前在申报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五、征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7〕95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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