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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奖金个人所得税

奖金的概念: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业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 号)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李先生在上海的甲机关任职,2020年1月在甲机关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 000元,奖金4 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 800元,基本医疗保险320元,失业保险80元,每月可以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1 000元,房贷利息1 000元,赡养老人1 000元,职业年金扣除640元。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本例640元年金符合标准,可以扣除!

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6 000-5 000-3 200-3 000-640=4 160(元),对应预扣率为3%。

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4 160×3%=124.8(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案例2】汇算清缴:

王某(居民个人,下同)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20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5 635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1 875元,专项附加扣除39 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2 4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计算过程如下:2020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5 635-60 000-11 875-39 600-2 400=-48 240(元),小于0,即不需要预缴税金。

分析:王某2020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为65 635元,2020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65 635-11 875=53 760(元)小于6万元,不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也不存在免除汇算清缴义务的问题。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案例3李某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20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94 600元,各月份工资薪金均为5 800元,但2020年2月其取得绩效工资薪金为25 000元,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为16 500元(假设每月1 375元),专项附加扣除24 000元(每月2 000元);甲公司2020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计算过程如下:

1月份工资薪金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5 800-5 000-1 375-2 000=-2 575(元),小于0,1月份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

2月份绩效工资选择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预扣预缴应纳税额=[(5 800+5 800+25 000)﹣5 000×2-1 375×2-2 000×2]×3%=595.5(元);

3月份预扣预缴应纳税额=[(5 800+25 000+5 800+5 800)-5 000×3-1 375×3-2 000×3]×3%-595.5=-77.25(元)小于0,暂不退税;

4月至1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额计算略,均不预缴个人所得税但也不退税。

1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96 400-5 000×12-1 375×12-2 000×12

=96 400-60 000-16 500-24 000=-4 100(元),小于0,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

(1)李某2020年综合所得年收入=94 600(元)小于12万元,符合免于办理汇算清缴条件;

(2)2020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96 400-5 000×12-1 375×12-2 000×12

=96 400-60 000-16 500-24 000=-4 100(元),小于0,2020年综合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李某2020年2月因取得绩效工资25 000元选择并入当月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导致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收入较高,但已预扣预缴税额595.5元,如果李某申请退税595.5元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两点:

1.全年累计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指的是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2.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案例4】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 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4 000元工资、6 000元奖金,2-12月每月发放4 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 000-5 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案例5张三2020年度工资薪金收入为40万元,减除费用为6万元,三险一金为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为5万元,无其他扣减项目。张三于2020年12月向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某基金会的某公益项目捐赠款项5万元。

公益捐赠扣除限额 =(40-6-3-5)×30% =7.8(万元),张三实际捐赠金额为5万元,不超过限额,可以全额扣除。

因此,张三在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公益捐赠支出=(40-6-3-5)-5=21(万元),按照税率表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 92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21万×20%-16 920 =25 080(元);捐赠后税后所得=40万-5万-25 080=324 920 (元) 。

假设张三不捐赠的情况下: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26万×20%-16 920=35 080(元);

税后所得=40万-35 080=364 920(元) 。

对比上述捐赠和不捐赠的税后所得,我们可以发现,张三捐赠了5万元,但捐赠后税后所得仅少了4万元(364 920-324 920)。这就是大家所说的“抵税”效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本公告所称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案例6假设某外籍人员2020年2月份就其去年的工作获得奖金10万元,根据35号新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 000÷6)×20%-1 410]×6=11 540(元)。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7小张2020年年终奖为42 000元,若“分开算”,则年终奖个税如何?

第一步——平均分:42 000÷12=3 500(元)

第二步——找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元

第三步——计算:年终奖应纳税额=42 000×10%-210=3 990(元)

但若小张月薪5 000元,年薪60 000元,专项附加扣除 48 000元,合并计算则(60 000+42 000-60 000-48 000)为负数,本不需要纳税的。

案例8张总2020年年薪(含年终奖)40万元,专项扣除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4万元,每年通过慈善机构资助失学儿童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6-3-4-2=25(万元),因此发放年终奖为14.4万元,全年工资薪金所得额(40-14.4-6-3-4-2)=10.6(万元)

合计全年缴纳个税144 000×10%-210+106 000×10%-2 520=22 270(元)

备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案例9李某每月工资6万元,全年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8万元。12月份李某还领取了年终奖50万元。除此之外,2020年度李某再无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12-基本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等8万元=58万元

可以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最高限额=58万元×30%=17.4万元。

因此,如果在综合所得扣除17.4万元的公益捐赠支出,则李某全年应交税额=(58万元-17.4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6 000×25%-31 920=69 580(元)。

李某如果不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则李某全年应交税额=58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80 000×30%- 52 920=121 080(元)。

假如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全年综合所得时应纳税额=(108万元-32.4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56 000×35%-85 920=178 680(元)。

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由于年终奖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年终奖金额50万元,可以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最高限额=50万元×30%=15(万元) 。

因此,如果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后,李某的年终奖应纳税额计算:(50万元-15万元)/12对应的税率是25%,速算扣除数是2 660;应纳税额=350 000×25%-2 660=84 840(元)。

如果不扣除捐赠支出,李某的年终奖应纳税额计算:50万元/12对应的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4 410;应纳税额= 500 000×30%-4 410=145 590 (元) 。

比较一下,选择在综合所得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比较。

综合所得中扣,年终奖不扣:

69 580+145 590=215 170(元)

综合所得中不扣,年终奖扣:

121 080+84 840=205 920(元)

综合所得包含年终奖扣178 680(元)。

在综合所得和年终奖中扣最高限额的15+17.4=32.4(万元),69 580+84 840=154 420(元)。

三、偶然所得的奖金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293号)

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2号)

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7号)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 10 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 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本规定从6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闻:企业派发红包缴税国内已经有案例。

2015年4月,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电视台综艺节目,手气壕得不是一点点,为了营造宣传效果,在现场发放高达300万元人民币红包,你们当然玩得开心了,但人家企业缴纳了75万元个人所得税,以后还能愉快发红包吗?

根据江苏东台地税人士透露:来自微信红包税款是该公司负责人主动申报,税前总额是375万,按20%的标准征收,发放300万元红包,个人所得税便得缴纳75万元。

新闻:2015年3月,腾讯公司董事局主席马化腾也曾在采访中披露,在2015年央视与微信联合进行的春晚摇一摇送红包活动中,5亿现金只有4亿发放给了观众,其中有1亿交了税。即按照所得税法,抢企业红包属于偶然所得,税率为20%。当时马化腾也表示,只有商业红包涉及到缴税问题,用户之间因为是小额交易,像微信红包的上限是200元,因此目前在规定来说是没有要纳税的,属于个人馈赠行为。

四、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备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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